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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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隐私权

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内容提要: 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具有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等新的特点。客户名单在流转过程中有可能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而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能限制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为有效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当你输入“股民名单”关键词用网络搜索,你便发现众多出售股民名单的信息。例如,有人在网上公开叫卖“全国股民名单”等信息资料,网站在显著位置显示:提供《全国54万股民名单》,价格2000元,在线支付,付款后提供光盘下载。大量的客户名单有买有卖竟成气候,投资顾问公司、保险、售楼、收藏等等许多行业都想得到高端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对于网络公司而言,付出了心血和汗水编辑的客户名单如果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作为公司的无形财产可以转让,问题是,若要出售客户名单,要不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呢?由此产生了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客户个人数据资料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网络时代,随着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多样化,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也更为复杂,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领域需要迫切回答的问题。
      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共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与经营者的活动密不可分,一旦经营者解散,客户名单一般不再具有相应的价值。不过,即使经营者停止了经营活动,他仍可以通过直接转让记载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的方式来获取报酬,而受让人获得客户名单并不在于名单信息本身,而在于利用这些名单上的顾客信息,从而节约成本在市场中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并籍此形成一定的经营优势。因此,客户名单可以说是经营者的一笔无形资产。经营者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源,通过广告、促销等各种形式开拓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以吸引或聚集更多的客户群。经营者在销售环节中根据固定的客户交易情况制作的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都与特定的客户群相联系。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才使得客户名单具有特定的商业利用价值。
      由于经营者编辑客户名单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和汗水,而且客户名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各国一般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美国联邦和各州商业秘密法以及判例法基本上是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加以保护。目前,美国有4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采用了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该法第1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包括公式、样品、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加工程序在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1.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或潜在地不为公众所知,以及通过正确的方法不容易获得的,其他人从它的披露或使用中能够获得经济价值,2.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1]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各州都公认客户名单能够销售。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2]客户名单和相关的信息构成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在日本,客户名单是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其判例形成了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客户名单是所有人所特有的或者所有人新形成的特殊客户群,其他竞争者不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者近似的结果,该客户名单即构成商业秘密;2.经过独特积累、收集、加工、整理,不是简单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形成的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3]在我国,只要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信息,二是信息的持有者为获取该信息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客户名单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指出,与物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并不排斥别人以正当努力获得同样的信息。但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和使用许可,并获取报酬。第三人非法侵犯所有人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新特点
      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在线购物的方式逐渐得以普及,客户名单的内容和网络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零售商可以很便利地收集到的大量有关购买者和访问者的信息。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使用一些新开发的软件程序,网络公司在信息收集、存储、传递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可以说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籍此可以编辑出内容复杂的客户名单。目前,网络公司客户名单中的信息通常包括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信息、购物历史和网络浏览习惯等内容,这些信息随后会被分析、加工和利用,以便于进一步的市场开发。因此,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远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丰富。
      (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
      传统环境下,客户信息的收集往往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并且要由客户填写相关表格。但是,网络环境下,在使用者不知道或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网站借助于点击流数据、cookies和web bugs等技术手段,可以主动收集到网络使用者的相关信息。
      1.点击流数据
      点击流数据由被访问的网站收集。数据记录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类型、原连接网站、细读每页所花的时间,以及精确到网站的哪一部分被研究过和时间长短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被获得、存储和使用,通常被网络公司用于直接交易或者广告开发。随着许多网络搜索引擎(例如搜狗)的启用,这种数据的集合性更是特别明显。搜索引擎网站能够监视使用者正在寻找的信息类型和为了获得该信息而访问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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