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创新-建立“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

广博吧 人气:1.61W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

解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创新-建立“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

【论文摘要】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会司治理机制已成为国际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基本趋势。借鉴发达国家将机构投资者引入股份公司的经验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教训,本文指出利用机构投资者改革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是我国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国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基本途径。

一、“股东一公司型”产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制的弊端及公司治理发展的国际趋势

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 Goverr}an})一般被定义为允许外部投资人监控公司经理和内部人的、保证其投资回报的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对公司剩余索取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目前,世界上有两类公司治理模式:英国—美国模式和德国—日本模式。英国—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竟争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分离,“股东一公司型”产权结构的特征明显,个人拥有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德国—日本模式也称所有制模式,是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治理模式,其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股东一机构投资者一公司制”。它认为股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并购市场的有效和完善化,主张在公司治理中引进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近年来,随着西方股权革命、股东积极主义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采取了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策略,不同国家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开始出现一种趋同的变化: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德国—日本模式成为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统一基础。

英国—美国模式之所以逐渐被德国—日本模式所取代,主要是因为该模式所依赖的公司运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市场立法与执法体制在以追求私人收益最大化和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情况下难以具备,再加之股权的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高度分离等,就使股东难以也不愿凭借其有限的财产所有权对公司内部人进行监控,因为监控的费用大大高于对个人的回报。由于股东(委托人)缺乏对管理人(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这就对管理人(代理人)侵犯股东(委托人)利益带来更大激励(Adolf e and Gardiner Means,1932;Alchian and Demselz, 1972;Grosaman and Hart,1983),公司治理呈现出“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特征,“内部人控制”出现〔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

而对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来讲,它们投资的动机并不是要对被投资的企业发号施令或直接干预经营,它们只是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和公司建立联系,希望通过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权,然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由于他们不得不承受因企业经营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因而它们绝不接受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扭曲或暗箱操作而带来的风险。因此,他们十分看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很愿意对公司经理进行监控,而且它们也有这个能力、财力和人力,从而实现监控的最大收益。于是,依靠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员的监控和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积极影响和干预就成为西方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克服因企业经理人员背离股东意愿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必然选择。

二、国外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一)美国的经验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远大于其他持股者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个人仍是美国持股的最大主体,但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养老基金)持有股票市值的比例不断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开始转变原来消极的态度而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在美国公司治理中有效,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完善的市场法律制度和股东的联合约束了大股东的短期行为,激励其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控。一般来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总体效果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制度基础(OECD,1 999)。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大股东的短期行为可能成为大股东的理性行为。这对小股东利益的维护是不利的。一旦建立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比如对机构投资者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制度等的建立,就使机构投资者完全暴露在广大中小投资者面前。由于小股东资本的流动性比机构投资者的要大且流动的成本低。为避免被广大投资者“用脚投票”,吸引更多资金,机构投资者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广大小股东的利益,较深地介入企业的日常事务管理,监督经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