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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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摘 要]2006年、2007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或解释,在许多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作出了修改或界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新准则在表述“取得投资情形”时逻辑关系不严密,势必给投资业务的初始计量带来麻烦,可能被一些企业用来虚构资产或虚构利润。为此,在选用“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时应以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投资前的关系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权益结合法;购买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修订原17项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又发布了22项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就是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准则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
  与原《投资》准则比较:一是新准则缩小了核算范围,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二是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要考虑是否构成企业合并,某些情况下还要考虑公允价值;三是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四是改变了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对子公司投资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五是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影响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承担巨额亏损时还要考虑损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六是改变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变的核算等等。
  2007年4月,财政部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等资料的学习和研究,本人以为新准则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在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不同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作了“明确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所做的补充规定是: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