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看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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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法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内容涉及到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第三者、生育权以及夫妻房产等,尤其是房屋这一家庭重要不动产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措施。

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看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 不动产 婚姻立法

新《婚姻法解释(三)》在2011年8月出台,自其实施以来,学者和民众对其褒贬不一。当前社会各界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对生育权、房屋不动产及夫妻房产的解释最为关心,并成为当下婚育青年最热门的话题。一般而言,法律虽然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但是其始终围绕现实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我国在制定新的法律时,会进行严密的论证和广泛的调查研究,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征求,从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一般来说,法律的制定是对当前社会发展现状的适应和调整,能够有效体现出社会及人民的普遍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当然,法律能够对每个公民的利益加以公平公正的保护,并能够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怀和保护。因此必须要公正客观的看待和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一、《婚姻法解释(三)》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面貌。总体而言,我国婚姻家庭的面貌较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就是追求婚姻自由和民主以及追求家庭的和睦。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妇女的地位得以提高,有效突显出了男女平等的新趋势,不再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加以强调,而更为注重其在家庭中的义务问题。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家庭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生产环境的激烈竞争,房价的居高不下等,这些都导致婚姻中的男方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以及思想负担。由于我国婚姻立法的相关内容不够健全,加上夫妻双方的法律权益意识淡薄,导致夫妻因婚姻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要想有效保证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谐发展,必须要完善婚姻立法,确保相关的法律体系能够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并对《婚姻法》进行重新解释,充分发挥出法律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法律始终服务于人民,《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能够有效规范司法实践中以及当前社会上的部分热点问题,对司法加以有效统一,从而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争议分析

在《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中,部分学者和民众对第7条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争议,大多数言论较为支持女性,认为其对女性不公。下文就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争议加以分析。

(1)重视夫妻双方合法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权属进行了明确划分。《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列举了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有效保护了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并在一定程度完善了婚姻立法,有利于对个人的利益加以有效保护。

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中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即便婚姻关系发生转变,也不会变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这有效表明了夫妻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买房。《婚姻法解释(三)》作为新解释,是以旧规则为基础,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延伸和完善,因此婚前个人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父母倾注一生的积蓄为子女买房,这展现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爱,是对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对其归属没有明确声明,则房屋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也受法律的保护。

(2)《婚姻法》有效保护女性的权益

在《婚姻法》第17条中对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有明确的规定,其共同财产包括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如果妻子承担了照顾家庭的义务,即便没有收入,也应当视为夫妻双方拥有共同收入。因此,女性在离婚后,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权利,即便不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女性不会出现净身出户的现象。同时,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时,法律也是依照“女方权益或照顾子女的原则”加以分配,这样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此外,在《婚姻法》中对离婚时的补偿权、离婚时的适当帮助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即便女性失去了房子,但是还是有其他的保障。

(3)《婚姻法解释(三)》具有公平性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购房只归子女一方所有,其中出现的“子女”、“一方”等字眼,对性别没有附加说明。一般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可能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但往往在实际生活中,仅仅只有女方父母纠结房屋不动产权的归属问题,女方认为不公平。此外,部分学者采用“社会性别”的理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属于男性的产品;部分民众采用“风俗”论,认为结婚就是日用品是由女性购买,而房屋由男性购买。这两种理论往往使得男方承受着购房的压力,并要求司法机关尊重“风俗论”和“社会性别论”,将购房义务强加给男方,但是对女性的权利,如财产权和生育权等往往会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尊重相应的司法,对恶俗加以摒弃 。这些往往是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对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有效理解。一般来说,国家的司法解释必须要具备一定的逻辑,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男女双方之间以及女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之间的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则解释,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4)人们对《婚姻解释法(三)》存在误解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许多人无法耐心仔细阅读《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文,往往只关注自己感兴趣的相关文字,因此对其相关的法律内容存在误解。例如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中对夫妻双方的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如果一方父母自己出动资金,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出资人将产权划分给出资人子女,则可以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相关内容,将出资人的房屋不动产权作为对子女的赠与 。当时大部分人对其中规定的“可”的意思加以忽略,“可”并不是“必须”的意思,该项规定仅仅只是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以便法院能够方便公平地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