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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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

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上)

内容提要: 股东会依照会议议事规则,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成为公司意思,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是针对决议事项形成的、内容确定的公司意思,它有别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客观反映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它应当详细记载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发表的各种意见,还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会议决议的形成,要经过会议召集和会议表决两个程序。会议决议在作成时,即产生形式拘束力。但是,会议决议只有送达董事和股东以后,才对董事、股东乃至公司产生实质拘束力。未经送达的会议决议,不产生实质约束力。
 
 
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唯经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会议决议[1],才能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为会议决议,拟制成为公司意思。股东会决议的作成或公司意思的拟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表决和送达程序。如果股东会会议在召集、表决或送达等方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该会议决议。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法定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比较原则,重要规则有所缺失,程序设计相对粗糙。这种状况限制了股东会职权的有效发挥,放大了董事会的自主决定权,诱发了有关会议决议的多种争议,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本文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出发,梳理我国股东会决议形成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股东会会议制度的建议。

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含义

会议决议是重要的公司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意思的常见方式。我国公司法多个条款提及会议决议,却没有给出清晰解释。笔者认为,会议决议是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针对召集人提出的会议议案,按照既定议事规则和多数决定原则,投票形成或决定的公司意思。会议决议应当记载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也可以记载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以及未通过的会议议案。

(一)肯定性决议与否定性决议

会议决议可分为肯定性决议和否定性决议。肯定性决议是股东会会议表决做出的、通过某项会议议案的决议。股东会会议未通过的议案,在性质上相当于形成了否定性决议。因此,否定性决议是指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投票做出的、不通过某项议案的决议。在理论上,会议决议应当记载股东会会议通过和未通过的事项,在实践中,多数会议决议只记载决议通过的事项。基于这种实务操作习惯,多数学者只关注肯定性决议,却忽视了否定性决议的存在。

公司法没有严格区分肯定性和否定性决议,也没有列明两者的不同后果。由此带来了这样的实务问题:在股东会会议否决某项议案后,召集权人可否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笔者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和少数派股东依法享有的召集权,自然应当受到保护。然而,召集股东会会议必然增加公司成本,如果股东自费出席会议,还将增加股东成本。召集权人为了通过自己坚持的提案或议案,利用法律规定的会议召集权,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这是不应鼓励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公司法应当增加规范否决性决议的特别条款,规定召集权人在议案被否决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度召集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议案;还应鼓励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设立专门的议案审议机构,进行提案适当性的审查。

(二)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我国公司法采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两个术语,在法条上却更重视会议记录及其签字和保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到会股东应签署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和董事应签署会议记录,还规定股东有权查询股东会会议记录[2]。相反,公司法既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含义,也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签署和保存。会议记录在法条上的地位远高于会议决议。在实践中,多数公司却只制作会议决议,少数公司同时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从公司实务来看,公司决议的地位却远高于会议记录。

公司既可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也可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会议决议的事项。前者是以“股东会决议”命名的决议,简称为“会议决议”。后者系以会议记录方式记载的会议决议,我国公司法称其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皆为股东会会议文件,却有重大差别:

1、文件的制作不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却未必制作会议决议。在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股东既可提出质询,也可发表意见,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会议主要过程和内容。然而,在股东会会议上,某项议案未必获得有效表决权票数的支持,未必能形成肯定性决议。为了证明确已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却未必形成会议决议。针对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发生争议的,应当主要根据会议记录及其记载事项加以认定,不应太关注是否作成会议决议。

2、文件的记载不同。会议决议简要记载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即满足了会议决议的最低要求。会议记录是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的记录,应全面反映主持人核对到会股东情况、宣布会议召开、说明会议召集情况、说明提案或议案情况、股东发表质询、相关人员说明情况、股东投票、检票人员检票、宣布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主持人宣布闭会等情况。会议记录既反映了会议全过程,也反映了会议决议的内容。当两者在记载内容上发生冲突时,应主要根据会议记录的内容确定会议决议的含义。

3、文件的效力不同。会议决议反映了公司最终意思,会议决议无论是否送达给相对人,只要未经股东会会议再度审议而改变,决议事项就是不可更改的。股东会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已为到会股东和董事所知,即使尚未送达相对人,也可能具备部分实质拘束力。会议记录反映了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却未必形成会议决议,未必表达公司的最终意思。因此,会议记录主要是证明公司已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事实。其中记载的决议事项,与单独制作的会议决议具有同样效力。

4、文件的监管不同。公司登记机关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监管上,提出了不同监管要求。在通常情况下,唯有重要的会议决议,才必需办理备案或公告,会议记录以及不重要的会议决议无需备案或公告。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7次使用了“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术语,却只字未提会议记录,这种监管偏好强化了会议决议的地位,忽视了会议记录的作用。相应地,多数公司不关注无需登记或备案的会议决议,更不重视会议记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