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梅州市基本工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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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基本工资调整2015最新消息:从今年5月1日起,梅州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1010元(5.80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210元(6.9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0元调整为1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占我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成左右。

2015年梅州市基本工资新规定

梅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也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构成以外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高温天气津贴和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等各种福利待遇。近几年来,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包含了社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这方面的内容。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的较快增长。同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满足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需要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这些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需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部门呼吁,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