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公租房年申请条件

广博吧 人气:1.39W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滕州公租房年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滕州公租房年申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并提供婚姻状况、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提供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等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和备案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和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情况。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居民家庭只能在以上两种保障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不能要求同时获得两种保障。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革命烈士遗属、军转干部、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一、二级肢体和视力残疾、70岁以上老人等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需要。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下浮10%,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上浮10%。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主要以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分为主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主要申请人应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主要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大龄未婚人员、丧偶无子女单独生活的人员及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按家庭对待。

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主要申请人、主要申请人的配偶;

二、主要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未婚子女;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户籍条件

⒈主要申请人为居民的,须具有滕州市的常住户籍;

⒉主要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须是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限不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营业执照一年(含)以上。

⒊主要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我市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营业执照一年(含)以上。

二、经济状况条件

1、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5倍以下(含1。5倍);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2倍以下(含1。2倍)。

2、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能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三轮摩托、农用汽车),只有一辆营运车辆用于谋生的除外。

三、住房条件

在主城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区)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2)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申请人的自有住房,且合并计算面积:

1、承租的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

2、自有住房;

3、宅基地;

4、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5、原住房征收后实行产权置换未回迁的住房;

6、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7、离异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认定产权归属的房产;

8、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9、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前一年内以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货币置换等形式转移登记的自有住房;

10、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以上条款中所指住房、宅基地和商业用房等房产均指主城区范围内的房产。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

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的人数;

1、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属于按房屋比例置换的,按置换后的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置换的,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原住房面积认定。

1、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自建住房,以实测面积为准;

3、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转移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的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算。

第九条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按滕州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以下相关要件的原件:

1、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同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丧偶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宅基地证等建房手续);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交公房租赁证明;住房已征收安置的',提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救助重大疾病转让住房的,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明。

4、收入及资产证明,低保家庭还需提交低保证和低保存折。

5、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以上1—4项要件外,还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新就业人员同时提交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证书。

6、需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

居委会验审申请人提交的以上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手续齐全的发放《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

二、街道办事处(镇)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申请手续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房办。

三、市住房办审核、公示。

市住房办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及其它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手续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转送市住房办。市住房办收到市民政部门收入和资产认定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手续的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TAGS:租房 滕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