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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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2013〕8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 0100—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31日

ICS 03.060

A11

备案号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100—2012

The elements of futures brokerage contract

2013 - 01-31发布

2013 - 01 - 31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3

4 客户须知 4

5 开户申请 4

6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5

7 委托 5

8 保证金及其管理 5

9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5

10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5

11 通知与确认 5

12 风险控制 5

13 交割与套期保值 6

14 信息、培训与咨询 6

15 费用 6

16 合同生效与变更 6

17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6

18 免责条款 6

19 争议解决 6

20 其他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铁斌、姜萍、潘祜、刘忠会、林书恒、肖辉、万晓鹰、宋珊珊、胡卫宁、张君君、王伟、李江、马文杰、孙会、运永恒、王曦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经纪合同制定的必备要素,用于指导期货公司制定期货经纪合同。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合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期货市场 futures market

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由远期现货市场衍生而来,是与现货市场相对应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市场形态。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等参与者,狭义上的期货

市场一般指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2.2

期货交易所 futures exchange

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

2.3

期货公司 futures compan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4

客户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