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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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四川成都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7月1日起,成都市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一、参保人员类型及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后(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

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

职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用人单位6.5%,个人2%;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6.5%,个人2%;

3.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用人单位2.5%,个人无需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70元;

2.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或每人每年180元;

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成年居民按个人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筹资;

4.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50元、300元两个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