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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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2015年最新调整后的烟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2.雪茄36%生产环节
 3.烟丝30%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