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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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加强校车监管,保障校车安全;并规定校车须安装卫星定位和限速装置。下面是校车接送制度,请参考!

校车接送制度

校车接送制度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幼儿(以下统称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东港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及幼儿园(下统称为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确需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制度,由校车申请人向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校车接送学生。

二、依据《东港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不再审批非专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的非专用校车。原则上不再审批办学规模较小、生涯较少的学校使用校车。

新审批的接送学生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及幼儿专用校车。

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七座以上,使用年限不超过八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二十万公里的载客汽车;

2.已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 已缴纳“交强险”、“第三者险”(30万元人民币)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4.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5.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6.安装和配备gps、安全带、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其有效可用,并放臵于便于取用的位臵;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经市交警部门审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4.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6.无犯罪记录;

7.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8.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审验;

9.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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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随车照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

8.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9.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查时,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六、购买校车申请流程及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第一部分:购买校车申请流程

1.申请人要向服务学校提供包括接送学生基本信息、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等内容的“购买校车申请书”(范本附后,内容要求全部打印),学校校车办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乡镇校车办复审。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校车办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从整个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运行实际的角度,研究申请车辆的运行方案是否可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学校校车办意见进行复核。同意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校车办;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校车办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严把校车准入关,科学、合理核定新取得许可的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线路,严禁接送学生车辆过剩而造成的车辆间互抢生源、私自涨价、不合理降价等扰乱校车运营秩序的现象发生。

3. 市校车办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给出确认意见,同意后加盖公章,同时复印三份,分别由学校、乡镇及市校车办存档,申请人方可购买校车。

第二部分: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1.申请人购车后,带《购买校车申请》、相关证件及手续办理校车牌照,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办理校车保险。

2.申请人需到服务学校,填写《校车使用申请》、《校车使用审查意见》和《东港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全部内容要求打印),学校校车办在《校车使用申请》和《东港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相应位臵加盖公章。

3.申请人带《东港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校车办确认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带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中的材料及《校车使用审查意见》分别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市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校车办回复审核意见并在《校车使用审查意见》和《东港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相应位臵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