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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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应付福利”?书上说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衡量,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800元的扣除标准,那就按800元的标准来计算扣除;如果所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超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那就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应付福利费”的扣除额。

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问题一:

如何认识“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这个词呢?是指“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还是指“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再加上列支入其他各成本费用但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入的各项奖金、津贴等呢?

问题二:

如果本年只发放了工资,但没有计提“应付福利费”(不管是什么原因),那按书上的说法,岂不是也可以扣除福利费吗?高老师: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应付福利”?书上说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衡量,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800元的扣除标准,那就按800元的标准来计算扣除;如果所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超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那就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应付福利费”的扣除额。

问题三:

如何认识“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这个词呢?是指“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还是指“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再加上列支入其他各成本费用但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入的各项奖金、津贴等呢?

问题四:

如果本年只发放了工资,但没有计提“应付福利费”(不管是什么原因),那按书上的说法,岂不是也可以扣除福利费吗?

  参考答案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只能是实际发生,不能按老办法计提,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

请问应付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以及内、外资企业的相关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应付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我国企业职工除了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质量领取工资外,还可享受企业和国家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的待遇和取得必要的个人补助。这些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补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根据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来解决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在提取时,应记入科目的贷方。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在支付时,应记入科目的借方。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如果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超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付福利费”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福利费”项目就要以“-”号表示。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职工福利费时,必须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节约地使用,既不得任意扩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也不得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挤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