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微企业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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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事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7年小微企业所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认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a.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b.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

根据财税〔2014〕71号与财税〔2015〕9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