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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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问题

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问:何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二、政策调整问题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2015年度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问: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问: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1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12。减免税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9/12*5%+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12*15%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减免税额=18万元×5%=0.9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减免税额=6万元×15%=0.9万元

(3)2015年度减免税额=0.9万元+0.9万元=1.8万元

问:对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间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间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减免税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5%+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5%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8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5-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5÷8)=15万元

减免税额=15万元×5%=0.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8)=9万元

减免税额=9万元×15%=1.35万元

(3)2015年度减免税额=0.75万元+1.35万元=2.1万元

问: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