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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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问题,欢迎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问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性金融机构(如: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当铺、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即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注意:非金融企业首次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内容:

①哪一家金融企业:

本省任何一家经政府批准的金融企业。

②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是多少:

在同等贷款期限、额度等条件下,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或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注意: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投资资金未到位时企业的利息支出扣除规定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