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稳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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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至1%下面搜集了社保的稳岗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社保的稳岗补贴政策

  

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人社部方面表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但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7〕63号

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精神,做好2016年度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41%。

三、申报时间:2017年4月5日-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3.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承诺书;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系统比对数据不一致的须提交《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对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五、受理部门:企业可到其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稳岗补贴。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稳岗补贴。

六、网上申报:企业通过系统申报稳岗补贴,登陆系统时需要用户名和密码。从未申请过相关政策的企业可以提前到各区受理部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附件:各区稳岗补贴受理部门名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宁夏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和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及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且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在一次性补清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期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份填报《宁夏回族自按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申请年度与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证明和职工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参保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类型的企业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前拨付补贴资金给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强化职能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企业认定范围、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格程序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生产经营、裁员等情况,不得欺报、瞒报;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及时将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