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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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提高,2017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67.23万元,比2016年的62.39万元增长了7.8%,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为6723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为:33616元×20倍=672320元

注:33616元为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暂为: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054元(由于目前2016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5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