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10月起取消企业社保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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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保险登记证管理。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辽宁省10月起取消企业社保登记证.

辽宁省10月起取消企业社保登记证

辽宁省10月起取消企业社保登记证

从10月1日开始,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10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企业进行社保登记流程进一步优化,“五证合一”后,取消了社保登记证以及定期验证换证规定,首次参保和变更信息的企业将会感到更加便利。

通知指出,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将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而在“五证合一”前,这两个环节是分开的。“五证合一”后,两个环节并为一个步骤,原有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将逐步取消,也就是说,企业在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就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接收到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只要提供“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相关企业,就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

“五证合一”后取消了社会保险登记证,而此前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规定也随之取消。如果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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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依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将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那么,“五证合一”实施后,在社保经办服务方面有哪些影响呢?

昨日,市社保局发布社保经办服务指南,对相关业务做了详细的解读,以便帮助大家顺利办妥社保业务。新设立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个体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10月1日起,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五证合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2018年1月1日前,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含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仍未办社保登记的企业),必须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企业首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携带《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需单位盖章,表格下载地址:)、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仅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仅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原社保登记证不用年审

10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和换证,原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社保部门从工商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企业办理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凭社保部门确认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2018年1月1日前,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不需要年审和回收。非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仍按原办法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此外,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企业参保险种、社保专管员等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后,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